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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规定
一、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凡在图们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境内审批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投资项目在项目投产经营后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招商局备案; 二、放宽对企业注册设立的条件。对生产型项目,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在注册资金到位50%的前提下,可先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 三、办理手续实行限期办结和并联审批服务。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投资项目,本市权限内当场给予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上级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审批条件确定专人,协助办理上级有关审批手续。投资者上报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主管部门安排专人指导补充完善。达到审批标准后,在上述规定的限期内办结或转报。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如不能当场答复,必须在一周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四、建立帮办责任制。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帮办负责人由一名市级领导担任。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为帮办负责人。相关工作由市招商局、外经局协调各部门提供“全程式、一条龙”服务; 五、实行服务、收费举报查处制度。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各种收费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执收单位,统一使用收费票据。在市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政风建设、投资者投诉管理中心(电话:3667000),接受投资者对软环境及服务工作的举报; 六、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检查。除本市公安刑事侦查、税务正常稽查、劳动安全检查外,所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检查,均须经市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除投资者主动要求采访外,其他采访活动一律要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否则企业可以拒绝采访;
七、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实行“先教育、后警告、再处罚”的原则。凡为图们市工商企业运输产品、原材料的各类车辆,除交通事故外,一般违规只纠错,不罚款。必须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属于重大处罚的,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凡发生在图们市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类案件,司法部门要快侦快结,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公安部门对实施侵害企业的违法行为,在接到报警后,市区不超过5分钟,乡镇不超过30分钟赶到现场处置。其他司法部门对侵害企业的案件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从快办理,为投资者在图们市投资兴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界定范围:从境外、域外引进的资金(含买断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出资、注入流动资金、参股、入股、配股资金等)。域外银行的贷款(含拆借资金)。国内外客商、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国内外赠款、援款投资于我市工、农业建设及社会发展的资金; 十、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局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建设情况,经审核,报市项目建设与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引进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1万元-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5万元-10万元。5,000万元以上视情况重奖。对引进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按投产后当年新增税收(一个会计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域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企业无偿转让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得到应用的,按技术含量,一次性奖给中介人2万元-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