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政府承诺
招商规定
优惠政策
投资环境
项目简介
审批程序
招商动态
企业在线
首页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国税局)
  2009年 04月 02日 08时 57分 34秒 推荐 : 191 | 浏览 : 2832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316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责任单位:国税局)

  链接 : http://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地税)
  
首页 | 领导致辞 | 站内导航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旧版回顾
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图们市人民政府主办 图们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管理运营 E-mail: tumen@tumen.gov.cn 企业邮箱
图们市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133100 电话:0433-3660014 传真:0433-3660016
设计与技术支持: 延边图们江地区国际信息港有限公司 吉ICP备07003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