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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必尽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义务。《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条例》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现就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条例》的根本保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坚持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由本部门负责编制。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厅(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部门及其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省属省管、市(州)属市管、县(市)属县管及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编制。
     二、编制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专题研究,认真编制,按时完成。一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系统化。各地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覆盖信息公开主体的全部机构,即: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地震局、气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电监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分类清晰,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二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标准化。要根据省里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规范要求,做到政府信息分类、编码统一规范(信息分类编码表另发),同类信息采用相同术语,为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库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创造便利。三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电子化。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的作用,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建立政府信息数据库(“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软件另发),提高编制效率,降低成本,努力为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创造条件。四要做到保质按期完成编制工作。各地各部门编制工作要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2008年3月底前完成审定。
      三、编制程序
(一)清理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清理,确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公开目录。对照附件二、三、四,将本部门清理后的信息归入不同类别。原则上不可缺项,确需缺项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按各负其责的原则,报省、市(州)、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目录,由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附件二并结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统一的目录规范样式。
(三)编制公开指南。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确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按照附件一编制本部门公开指南。
(四)审定上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省级各部门(含省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复审,上报时间为2008年2月底前,联系电话:0431-82752710,82752716,电子邮箱: weiyoupan@jl.gov.cn。各县(市、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市(州)政府办公厅(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复审,具体要求及时间由各市(州)另行确定。复审后的各县(市、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于2008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备案。
 
附:
附件一:吉林省ΧΧΧ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二:吉林ΧΧ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三:吉林省ΧΧΧ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四:ΧΧ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26日
 
附件一:
 
吉林省ΧΧΧ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吉林省ΧΧΧ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l.gov.cn)“政务公开”栏目或本单位的网站(ΧΧΧ)上查阅,还可以在省政府现行文件查阅室(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5楼532室,长春市贵阳街287号)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吉林省ΧΧΧ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省政府设在省政务大厅的现行文件查阅室公开两种形式。省政府现行文件查阅室电话:0431-82752770,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ΧΧΧ厅ΧΧΧ室(处)。
办公地址:长春市ΧΧΧ街ΧΧΧ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地址:
(三)申请的提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吉林省ΧΧΧ厅(局、单位)
二○○八年五月一日
 
 
 
 
 
 
 
 
 
附件二:
 
吉林ΧΧ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主动公开部分)
 
一、政府职能
(一)政府领导组成及分工
(二)政府的行政职权
(三)政府工作规则
(四)政府领导行政职权
二、建设发展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及相关政策
(二)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三、改善民生
(一)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二)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医疗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政务动态
(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重大工作部署
(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人事任免
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附件三:
 
吉林省ΧΧΧ厅(委、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主动公开部分)
 
一、机构职能
(一)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二)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处科室设置、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四)直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五)工作规则(部门内部工作规则)
(六)其他(根据部门各自实际,除上述五项外需要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政策法规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地方法规和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省级及本单位,主要指对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文件)
三、行政权力
(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2、法律依据。
3、办理程序。
4、办事条件。
5、承诺时限。
6、收费标准。
7、数量限制。
8、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9、办理情况。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2、法律依据。
3、办理程序。
4、办事条件。
5、承诺时限。
6、收费标准。
7、数量限制。
8、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9、办理情况。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强制标准等。
2、个案行政强制结果公告。
(四)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征收标准等。
2、个案行政征收结果公告。
四、行政执法执罚
(一)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的责任、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等。
2、个案行政执法结果公告。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处罚标准等。
2、个案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一)直属事业单位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二)直属事业单位之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六、重大政务及社会管理
(一)五年发展规划
(二)专项规划
(三)重大工作部署
(四)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根据部门业务实际设立)
(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政务动态
(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其他
九、规章制度
十、承诺事项
十一、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二、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三)投诉电话
(四)举报案件受理的原则
(五)举报案件受理结果
十三、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