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图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图政办发〔2016〕2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图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图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最低价不得低于市区巡游车运价的1.5倍以上,并按照车辆档次梯次上浮,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价格监督、通讯、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讯、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讯、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线上服务维护部门构架及人员(具备计算机、通讯及信息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讯、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它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地车籍;
( 二 ) 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所有人同意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不含税价不低于15万元,并且排气量在1.6T或2.0以上的全新车(落籍不超过6个月)。车辆无抵押状态;
(五)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应在60万元以上;
(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七)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八)我市现有巡游出租汽车在申请许可通过后,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服务,巡游车提供网约服务的车辆必须是排气量在 1.3 或以上,全新车或使用年限24个月以内的车辆。
(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证对象必须是车辆所有人。
第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地户籍(提供户口簿原件);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C1 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男性在60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讯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
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个人只能注册一台网约车车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一是必须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的驾驶员;二是每个网约车驾驶员只能注册一台车;三是出租企业有意愿开展网络预约业务的,由出租企业与网约平台签订合作 协议。
网约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 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 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
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 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 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 助。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爽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得违规收费;
(三)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五)接受网约车平台预约后履行约定;
(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七)车内禁止吸烟;
(八)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 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阻挠。
第三十二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根据管理需要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 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道路及相关营业场所等地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 通讯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价格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督促其依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调查过程
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价格监督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提倡免费互助形式合乘,允许分摊燃油和通行费等部分成本的有偿合乘,禁止借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活动。合乘车只限于公交车覆盖以外区域。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仅限工作日早晚高峰和节假日、每天最多两次(即:往返一次), 平台只允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并严格筛选发布出行信息。
第四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通讯、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出租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图们市交通运输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