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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市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1-03-21    点击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全文包括:基本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以及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市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单位局长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中心,中心加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牌子,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政务公开办公室安排三名同志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集中推进和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政务公开的内容先由各部门信息员进行一次校对、二次校对后,再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信息进行审核,看是否全面、真实、不泄密,然后发到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启动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全市从事该项工作的专职人员3人,兼职人员106人,实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

(二)科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2010年末,我市正式启用了省政务公开办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从新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我市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按照省、州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要求,在政务信息公开上,逐项对我市的门户网站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实现了网上公开;在公众参与方面,公布了网上服务、查询、举报、信访等全面的联系方式,实现了为民服务、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和咨询的功能;在网站设计方面,首页的栏目、内容和布局更趋于完善合理,用户访问内容便捷,设置了友情链接,方便用户直接访问各兄弟县市网站,加强了网站上信息公开的力度。为了完成信息公开的网上录入工作,就软件的安装使用和网上公开工作流程等情况,组织了两次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数达146人。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

按照省、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市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建立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保障了工作的稳步开展。各项制度相对具体,如审议制度要求,审议中应把握好三方面: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通过各项制度,明确了分管领导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网站管理员和信息员是直接责任人,并明确规定了各单位每月上报政务信息的时限和数量,确保了网上政务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充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数量

截至1231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布信息1831条,网站点击量累计425271人次。

(二)公开的内容

全部信息中规范性文件信息数130条,规划计划和完成情况类信息数47条,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类信息数4条,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类信息数3条,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类信息数25条,其他类信息数1622条。

(三)公开的形式

1、网上公开发布政府信息数为1831条。

2、通过政府公报或其他种类公报发布信息为80条。

  3、新闻发布会召开3次,发布信息3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目前我市还没有在网站上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服务,根据信息公开指南的提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采取电话或当面的形式向各信息查阅点要求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2010年我市未发生依申请公开业务。

四、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请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了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由政务公开办、法制办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0年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请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我市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或减免情况。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或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0年,虽然我市在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部门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开展缺乏效率;二是网站信息更新速度慢,不能让群众及时了解办事处最新动态。

2011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加大政务信息更新力度。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的更新数量和更新速度,务必把2011年全年需要更新的政务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更新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

(二)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流程,加强政务信息公布保密审核制度,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泄密,泄密的信息不公开。

(三)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以网站为平台,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的功能,提高政务信息网络化水平;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认知度。

 

图们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