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吉政函[2020]98号、《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现行使用意见的通知》吉林资[2021]1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2021〕112号、《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公布图们市“十四五”期间2023年森林采伐限额。
一、充分认识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储备战略。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严格执行限额管理规定
省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认真落实采伐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落实到位。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符合采伐标准和要求的,暂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准确把握限额使用政策
纳入森林经营方案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危险树木清理、灾害木清理等特殊情形采伐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未纳入森林经营方案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省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通知》(吉林资(2020] 73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具备条件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先行开展林木采伐调查设计。非林业系统单位、集体(个人)林停止天然林的主伐、更新采伐。天然林的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其他采伐,以及人工林采伐严格按照现行采伐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执行。
四、支持采伐限额向边境村倾斜
按照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重点边境村加快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吉林规〔2022〕589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优先满足边境村林木采伐需求,向边境村倾斜采伐限额,特别要重点支持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等有利于提升森林质量的采伐需要。对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按照吉林资〔2021〕183号文件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为边民采伐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