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图们市林业局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合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林业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图们市林业局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各类林业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的具体操作。涵盖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森林草原防火等多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
3.基本原则: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量基准的适用
1.严格执行省级标准:图们市林业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执行。对于各类林业违法行为,依据裁量基准中明确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准确判定违法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若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不足五亩,按照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2.特殊情况处理:若案件情况特殊,无法完全对应《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违法性质和违法情节进行裁量,确需超出裁量基准幅度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报请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在集体讨论过程中,详细说明超出裁量基准的理由和依据,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裁量因素考量:在适用裁量基准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等因素。对于主观恶意较小、积极配合整改且危害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裁量基准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处罚;对于主观恶意较大、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则依法从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与裁量实施
1.立案与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林业违法行为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在调查过程中,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相关证据。
2.裁量建议提出: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对照《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在建议中明确违法事实、适用的裁量基准条款、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说明理由。
3.法制审核:将案件材料及裁量建议送交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以及裁量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若发现裁量建议存在问题,及时与执法人员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4.集体讨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法制审核中存在争议的案件,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处罚决定作出与送达:根据集体讨论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阐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处罚内容,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检查裁量基准的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
2.外部监督与反馈: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林业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3.责任追究:对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裁量基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使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图们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上级部门对《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或出台新的规定,本制度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
图们市林业局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