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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2402013613658D/2023-00870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图们市新华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标 题: | 2022年图们市新华街道权责清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2013613658D/2023-00870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图们市新华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标 题: | 2022年图们市新华街道权责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2022年图们市新华街道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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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职能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5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程序、补贴发放、有关要求。 |
受理 |
2 |
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文件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生活津贴要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 (乡镇)审核公示,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 |
受理 |
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吉财社〔2010〕89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受理 |
4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街道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 |
办理 |
5 |
一般性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 |
街道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 |
办理 |
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街道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办理 |
7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受理 |
8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受理 |
9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街道 |
行政给付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受理 |
10 |
办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8周岁以下) |
街道 |
其他行政权力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办理 |
11 |
《生育服务证》办理(一孩、二孩、三孩) |
街道 |
其他行政权力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夫妻有生育三个以内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
办理 |
12 |
再生育审批 |
街道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受理 |
13 |
老年优待证办理 |
街道 |
行政确认 |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并逐步提高优待水平。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
受理 |
14 |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
街道 |
行政奖励 |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一、奖励对象与标准(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5】4号)第三条:为有效解决我州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州人民政府决定将州内持有城镇户籍且生育二胎的朝鲜族退休夫妇纳入奖励范围,其界定标准参照《意见》规定执行。 |
受理 |
1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街道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受理 |
1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街道 |
行政处罚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办理 |
1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经营时间以外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街道 |
行政处罚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办理 |
1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行为的处罚 |
街道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33条 |
办理 |
19 |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 |
街道 |
行政确认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 |
受理 |
20 |
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
办理 |
21 |
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
办理 |
22 |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
办理 |
23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08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24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09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25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0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26 |
建设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2条(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27 |
建设单位未整改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2条(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28 |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2条(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29 |
物业服务人未将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2条(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将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0 |
物业服务人未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2条(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1 |
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3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办理 |
32 |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4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3 |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5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4 |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6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5 |
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7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6 |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8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7 |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19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8 |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20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39 |
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20条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办理 |
40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21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41 |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23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 |
42 |
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 |
街道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24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