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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2402013613658D/2023-00878 |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图们市新华街道办事处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 标 题: | 2022年图们市新华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2013613658D/2023-00878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图们市新华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 标 题: | 2022年图们市新华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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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图们市新华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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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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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 |
街道 |
行政确认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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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吉财社【2010】89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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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5号)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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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10〕148号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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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街道 |
行政确认 |
《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图们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图政办发〔2021〕64 号)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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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般性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 |
街道 |
其他行政权力 |
《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图们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图政办发〔2019〕31 号)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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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街道 |
行政确认 |
《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图们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图政办发〔2021〕64 号)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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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再生育审批 |
街道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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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街道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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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
街道 |
行政奖励 |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一、奖励对象与标准(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5】4号)第三条:为有效解决我州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州人民政府决定将州内持有城镇户籍且生育二胎的朝鲜族退休夫妇纳入奖励范围,其界定标准参照《意见》规定执行。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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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年优待证办理 |
街道 |
行政确认 |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并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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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办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8周岁以下) |
街道 |
其他行政权力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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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育服务证》办理(一孩、二孩、三孩) |
街道 |
其他行政权力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夫妻有生育三个以内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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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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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街道 |
行政给付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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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街道 |
行政给付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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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街道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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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生儿参保 |
街道 |
公共服务 |
1.《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5号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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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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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困难群体参保登记)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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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死亡)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9年修订)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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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9年修订)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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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9年修订)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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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9年修订)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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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9年修订)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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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失业登记 |
社区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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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个体私企业主就业登记 |
社区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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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单位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
社区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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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
社区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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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 |
社区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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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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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职业介绍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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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社保卡申请 |
街道 |
公共服务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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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社区 |
公共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22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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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城乡居民基本信息变更 |
街道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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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城乡居民参保状态变更 |
街道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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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抚恤金申领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职责>的通知》(吉劳社人字〔2002〕22号)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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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退休人员卧床申请 |
街道、社区 |
公共服务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就业服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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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街道 |
公共服务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第三条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