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1 08:19 来源 : 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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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

  一、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深化医改向纵深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为安全、高效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目前,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量迅速增长,医疗卫生服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技术手段不断进步,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亟需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转变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是政府和社会各方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管理和执法,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治理方式。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二、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原则与目标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社会共治、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原则,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补齐监管短板、系统防范风险,切实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从全国来看,基本上到2019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厘清监管职责边界。基本建立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高效运行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到2020年,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我省在《实施意见》中没有具体的目标表述,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从起点就要高标准、严格要求抓好全行业的综合监管工作。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与结构 

  《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吉林”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监管主体和责任、监管范围和内容、监管机制和措施、监管执纪和问责、监管保障和支撑6个部分。

  “总体要求”明确全行业综合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监管主体和责任”明确了属地原则,重点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了我省综合监管协调机制为建立综合监管省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设置。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主体责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责任。

  “监管内容和范围”在国家指导意见提出七个领域“一优化、六加强”基础上,增加了卫生健康行政行为监管一项内容,突出强化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落实,突出对行政机关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监管。在其它各项监管内容中增加了风险点防控事项,使监管内容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监管机制和措施”在国家指导意见七项监管机制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了联动执法、常态化监管、投诉举报和绩效考核四项机制。

  “监管执纪和问责”,除国家指导意见明确的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外,增加了责任追究、监管稽查、约谈警示三项制度。

  “监管保障和支撑”,明确了责任落实、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宣传和舆论引导四项综合监管保障措施。

  四、如何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是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属地原则,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区综合监管工作。市(州)政府负主要责任,县(市、区)政府负直接责任。省级监管部门重点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综合监管工作和跨地区案件查处;市(州)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事项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区)监管部门重点强化行为性和教育性事项监管。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同时明确,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二是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制定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四是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发挥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五是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对医疗卫生全行业的监督。

  五、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点领域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全过程监管,针对9个重点领域提出加强综合监管要求。即加强卫生健康行政行为监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审批监管,厘清内设机构事权,防止出现职责盲区和管理服务失范;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相关产品监管,落实药品、耗材、器械等采购使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推动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加大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

  六、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手段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创新监管机制,重点创新7个方面的监管机制,包括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联动执法机制,避免造成相互分割、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标准不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重点机构加大抽查力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加强信用记录应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统筹运用监管结果;强化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时时刻刻有人管监管、有人查监管、有人负责任;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建立综合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发生重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七、为什么要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中央关于加大综合监管力度的要求。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是一项业务性、综合性较强的长期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从实践来看,监管力量分散、监管信息共享不足、监管职能难以有效衔接、监管结果未能联合应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监管成效的提升,也难以适应放管服改革所提出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通过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有利于形成监管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和常态化的综合监管模式,补齐监管短板、系统防范风险、加大监管力度,综合治理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问题。

  八、如何落实综合监管执法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机制,一是建立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所有督察都要到现场、到一线、到基层;二是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要严抓严管,聚焦不严不实不深不细作风,定期听取调度工作进展,研究部署重大事项,确保综合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三是建立综合监管稽查制度,相关部门各级监督执法机构把稽查工作贯穿于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始终;四是建立完善约谈警示制度,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本行业落实综合监管问题较多、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人要进行约谈警示,明确整改限期,被约谈对象要针对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九、如何理解建立督察机制 

  《实施意见》借鉴环保督查、纪检监察等有效做法,提出建立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医疗卫生领域贴近人民群众,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需要明确监管目标、监管方式,更需要建立权威有效的任务落实机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责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保障综合监管的有效实施。建立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年至少对各市(州)督察一遍,并且可以下沉至部分县(市、区)。

  十、如何保障落实《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落实综合监管责任、提升综合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4个方面的落实保障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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