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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 11:08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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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将依照《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下列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拒不执行延边州、图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根据情节定罪处罚。   

  6、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特此通告!

  图们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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