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延边州关于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的决策部署,确保降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自2018年10月起,全市所有转供电主体都应该按照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电区域的企业及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用户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我市前期的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强化行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应按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转供电企业按照如下电费结算方式收取: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目录电价+峰谷电价差额)×(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95%(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电费5%政策)。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政策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自查,与政策不符的立即纠正,清退多收电费。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的转供电主体依法开展检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转供电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终端用户可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特此公告。
图们市发展和改革局
图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图们市供电服务中心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