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图们市消防救援大队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如下: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8.《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9.《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10.《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吉林省消防条例》
1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14.《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5.《吉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16.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机构名称 图们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人 李崇辉
办公地址 图们市明星路91号
办公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 0433-3622166
监督电话 0433-3622166
机构设置 单位主要领导1名,消防执法人员4名
执法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执法权类别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三、执法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
(一)执法权力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3.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质量监督检查
4.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5.火灾事故调查、原因认定及损失统计
6.火灾隐患责令整改及重大隐患临时查封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及备案
8.消防行政处罚(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执法权力
(二)执法责任清单
1.执法规范责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全流程记录归档,做到执法留痕可回溯。
2.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开展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确保检查全面、准确、公正。
3.隐患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复查。
4.事故处理责任: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规范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公开调查结果。
5.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导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6.业务指导责任: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与扑救。
7.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主动公开执法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审查规定。
8.救济保障责任: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
9.报告建议责任: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责任。
四、执法权限和履职要求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推行告知承诺管理。
3.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
5.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实战处置能力。
6.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骨干作用,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
7.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
8.接到火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
9.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0.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1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3.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14.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据及法律救济途径。
1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详见附件1。
六、救济渠道
1.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渠道)
①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二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万元以上罚款,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⑥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
八、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由于我单位未单独建立专门的法治审核机构,也未配置专职法治审核人员。辖区内消防执法相关的法治审核工作,均统一由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政策法规科统筹负责,涵盖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认定等全部执法事项的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工作合法合规、程序规范,详见附件3。
初审:奚宇 复审:孙乙末 终审:姜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