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政办发[2021]6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图们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图们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2021-2023年整合试点政策执行期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资金管理是指对整合后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评价全过程监督,以便明确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标准等。
第三条 遵循科学、合法、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对整合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确保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
第二章 资金范围
第四条 2021-2023年整合试点政策执行期间整合资金范围为省、州、市三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林业保护与发展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部分);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用于应急度汛方面资金除外);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成品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金部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资金;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用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担保贷款贴息、清产核资、吉农牧贷、农作物种业发展、保护性耕作、政策性奖补、畜禽疫病防控、畜禽良种繁育、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资金除外)共10项。不得整合中央财政涉农资金以及与之配套使用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州、市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及扶贫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章 整合资金各部门责任分工
第五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牵头编制本区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牵头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牵头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将统筹整合资金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公众公开;牵头对本区域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细化资金审批拨付流程;测算年度可统筹资金数额,配合乡村振兴局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拨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
第七条 涉农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整合后的资金实际使用方向管理财政涉农资金;配合乡村振兴局编制本区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规划;负责本部门管理的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的筛选、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论证充分、合理可行、群众认可;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会同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向对口各局通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情况。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镇政府或项目实施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整合资金项目的开工、实施及竣工验收,按照计划推进项目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责。
第四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九条 整合资金在使用上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为基础,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渔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整合资金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试点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试点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的50%,并逐年递增。用于水、电、路、网、田等方面均属于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
第十条 整合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细化量化绩效指标,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可整合资金指标文件(含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指标)后,要及时将资金指标文件书面通知市乡村振兴局。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后,从项目库中按照从前往后顺序选取项目,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建设计划。原则上,项目建设计划应在收到市财政局资金到位通知后30日内下达到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后,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复,并及时将绩效目标批复和项目资金指标下达至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在接到绩效目标批复和资金指标文件(含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指标)后,应立即办理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指标,应明示付款时间为新预算年度开始后)。
第十六条 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中的项目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厅备案后,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不得扩大或缩减项目计划范围和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要调整的,须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变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及项目涉及的省级对口厅局备案。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原则上,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报账材料完整、具备拨付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报账制,市财政局在下达整合资金指标文件同时,将资金全部拨付或通过集中支付系统下达到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指标,至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再将资金予以拨付或下达)。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或下达后,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或相关部门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执行。除税务部门出具的货物或工程正规发票外,还应在具备《中标通知书》《部门集中采购审批表》《开工报告》《项目施工进度证明》、《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工程决算评审》等相关报账手续齐全的条件下,予以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增加业务人员配备,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同时完善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力争当年项目当年竣工、当年验收、当年达效、资金当年拨付。市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要紧密合作,定期调度各部门和单位项目进展及资金拨付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方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要求,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可控制在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内。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整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坚持做到客观公正、让群众满意,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整合资金工作成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将作为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对整合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安排、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成效等,评价内容重点针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成效方面。
第二十六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整合资金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资金使用及绩效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图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